龍山法院:跨越千里執“刑”,維護十年債權
2025-03-04 09:31:53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李穎 | 作者:曹天宇 田龍午 | 點擊量:6588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曹天宇 田龍午)“感謝法院不遠千里執行,幫我們實現了十年前的債權。”近日,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曾志軍向龍山縣人民法院送來錦旗,感謝執行法官遠赴山東為企業挽回了經濟損失。

案情簡介:
2024年底,龍山法院針對高某某;豆某某;呂某某、劉某某三起涉企執行案件展開專項攻堅。經查,四名被執行人在法院依法送達相關文書后,長期利用第三人的身份信息進行微信開戶、成立公司、相關交易轉賬等躲避法院執行,其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,更對司法權威和法治化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。 辦案過程中,法院創新運用“執行查控+刑事追責”機制,在執行干警田龍午、向清華帶領下,聯合公安機關組成辦案專班,輾轉山東濟南、淄博等地,通過大數據分析鎖定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蛛絲馬跡,并成功追尋到被執行人的藏匿行蹤。面對強大的法律震懾,高某某當場履行了還款義務,其余三名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已移交進行刑事打擊。 法律的生命力和權威在于執行。下一步,龍山法院將堅持“善意文明”與“強制威懾”相結合的執行理念,構建“智慧執行+信用懲戒+聯動共治”三位一體工作體系,推動形成“執行不能”向“執行必為”的范式轉變。
法條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: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: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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